114年度雄簡字第212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朱永光(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
台上字第455號民事
裁判要旨參照)。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對被告朱永光提起
本件訴訟(見民事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然被告已於112年11月1日
死亡,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命補正之事項,原告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