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2261號
原 告 朱家怡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90元,
惟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日以言詞擴張
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所
持有如本院卷第107、139頁之兩張本票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本院卷第159頁),核其擴張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4,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89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