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2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廖珮均
以上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係: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係主張確認上訴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被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324元,則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1,881,3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