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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簡字第 2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5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莊文齡  
被      告  大安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玉香  


            周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及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三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三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