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簡字第 25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2581號
原      告  蕭士軒  
訴訟代理人  孫暐琳律師
被      告  飛瑪文化教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恩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6,026元及其中200,000元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111年4月1日和111年7月25日各向原告借款20萬元,被告應按期給付利息及分期還款,如未按時給付,尚應給付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於113年、114年均有逾期違約之情事,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於原告之請求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捨棄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為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可證(本院卷第122頁),參照上述規定,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因此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