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2594號
被 告 黃振福(歿)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民法第6條之規定即明。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
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又當事人既已不存在,
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對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此有民事
起訴狀上
所載本院收狀章戳
可憑,然被告已於114年5月17日
死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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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是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
起訴前已
死亡,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命補正之事項,原告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