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2675號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慶達機電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2,95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高空作業車租賃款項而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高空作業車租賃報價單、簽收單據、LINE對話記錄、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被告雖於收受支付命令後提出訴外人恒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訴外人緹紳科技有限公司之工程承攬合約,而辯稱原告應向訴外人緹紳科技有限公司請求云云,然上開工程合約之甲、乙雙方方均非本件原、被告,被告提出上開工程合約而主張原告應向緹紳科技有限公司請求,難認有何依據。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高空作業車租賃之合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