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吳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即反訴被告與
反訴原告即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666,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7,596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886,564元,尚應繳納2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