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陳家鴻
陳錦鐘
霍惠芬
銘成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73,333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4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