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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簡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郭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652元,及如附表一【B】欄所示之金額自附表一【C】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D】欄所示之利率起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3,6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陸續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附表二「特約商」欄所示之特約商購買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商品,並簽立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書,約定分期總金額、分期期數、期付金額分別如附表二「分期總金額」欄、「分期期數」欄、「期付金額」欄所示,並同意於分期付款買賣申請審核通過後,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於附表二「最後一次付款日」欄所示之日起即未再繳款,尚欠如附表一【A】欄所示之金額未清償。依系爭契約約定事項第10條,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遲延利息。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分期付款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59頁),經本院核對無誤。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查,系爭契約第10條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期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見本院卷第15、19、23、27、31、35、39、43頁)。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款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始未曾繳付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商品之期付款;自113年1月10日起未按期繳付如附表二編號1、3至7所示商品之分期款;自113年2月23日起未繳付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商品之分期款,個別商品之遲付總金額如附表一【A】欄所示,是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A】欄所示之價金,自屬有據。又如附表二編號1、3至7所示之契約,至113年6月5日止;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契約,至113年5月5日止;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契約,至113年7月5日止,所積欠之款項均已逾總價款1/5(計算式如附表二「總價款1/5數額」欄所示),則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如附表一【B】欄所示之金額自如附表一【C】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A】
計息本金
(新臺幣)
【B】
利息起算日
(民國)
【C】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D】
1
75,856元
75,856元
113年6月6日
16%
2
59,384元
59,384元
113年5月6日
16%
3
26,819元
22,319元
113年6月6日
16%
4
10,998元
6,998元
113年6月6日
16%
5
29,700元
26,100元
113年6月6日
16%
6
110,000元
80,000元
113年6月6日
16%
7
30,991元
27,013元
113年6月6日
16%
8
9,904元
8,554元
113年7月6日
16%
合計
353,652元




附表二:
編號
特約商
商品名稱
申請日期
(民國)
分期起訖期間
(民國)
分期
期數
分期總金額
(新臺幣)
期付金額
(新臺幣)
最後一次付款日(民國)
總價款1/5數額
(計算式)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ONY索尼】G Master FE 12-24mm F2.8 GM 
SEL1224GM 公司貨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2月5日至
114年11月5日止
24
82,773元
3,448元
113年1月10日

82,773×1/5=16,554.6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 15
Pro Max 1TB 6.7吋 
65W 三孔閃充組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5日至
114年7月5日止
18
59,384元
3,299元
未付
59,384×1/5=11,876.8
3
耶爬寵兩棲館
印度星龜
112年2月1日
112年3月5日至
114年2月5日止
24
49,500元
2,063元
113年1月10日

49,500×1/5=9,900
4
松湚有限公司
機車改裝
111年7月19日
111年8月5日至
113年7月5日止
24
44,000元
1,833元
113年1月10日

44,000×1/5=8,800
5
松湚有限公司
精品改裝
112年6月21日
112年8月5日至
114年7月5日止
24
39,600元
1,650元
113年1月10日

39,600×1/5=7,920
6
松湚有限公司
機車改裝
111年9月13日
111年10月5日至
113年9月5日止
24
330,000元
13,750元
113年1月10日

330,000×1/5=66,000
7
阿毅物流有限公司
汽機車百貨
112年6月1日
112年7月5日至
114年6月5日止
24
43,754元
1,823元
113年1月10日

43,754×1/5=8,750.8
8
阿毅物流有限公司
汽機車百貨
112年6月1日
112年7月5日至
114年6月5日止
24
14,849元
619元
113年2月23日
14,849×1/5=2,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