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422號
原 告 簡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合瑩
被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勞務
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8,352元(
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350元,扣除已繳之5,180元、220元,原告尚應補繳1,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起訴前利息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