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擎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勞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
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8,352元(
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