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542號
原 告 簡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瓊李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下半年經友人介紹認識
被告,被告向伊表示家族公司有家族傳承、稅務規劃、員工認股、募資及上市櫃輔導等需求,雙方經討論溝通服務內容後,隨即簽立委任書,被告並要求原告即刻開始進行各項專案。然待原告完成被告要求之各項規劃專案,向被告請求支付勞務報酬時,竟遭被告置之不理,
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金,
並聲明:㈠被告應支付原告47萬5,000元;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
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
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前於113年10月7日已就
上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院114年度雄簡字第422號支付勞務報酬事件,並為相同
訴之聲明,此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
無訛,是原告既已就
本件之
法律關係起訴,且該事件目前仍在訴訟繫屬中,其當不得另提起本件訴訟,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應裁定
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