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簡字第 5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56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倩如  
被      告  上等電器行即徐瑋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86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9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1,8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3日、110年9月24日與伊簽訂借款契約,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20萬元,借款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借款償還方式詳如附表二「借款期間」欄、「利息計算方式」欄、「違約金計算方式」欄、「借款償還方式」欄所示。被告未依約繳款,至113年8月3日止,尚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本金112,403元;迄至113年7月27日止,尚欠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本金89,465元未還。為此,爰依借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申請書、客戶資料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放款戶帳戶資料查詢單、原告個人戶放款用利率標準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40、79至81、75至77、83至84、41頁),經本院核對無誤。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112,403元
自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89,465元
自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01,868元




附表二:
編號
簽約日期
(民國)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借款償還方式
1
109年9月3日
50萬元
自109年9月3日起至114年9月3日止
⑴自109年9月3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算。
⑵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4年9月3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155%機動計息(目前為2.875%)。 
如未依約還款,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依年金法,於每月3日攤付本息。
2
110年9月24日
20萬元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5年9月27日止
⑴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算。
⑵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9月27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155%機動計息(目前為2.875%)。
如未依約還款,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依年金法,於每月27日攤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