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澤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本件訴訟係被上訴人起訴主張「⒈上訴人不得執本院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1988號給付退休金
強制執行事件之調解筆錄對被上訴人
聲請強制執行。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64號給付退休金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本院第一審對於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主張全部准許,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聲明廢棄第一審判決。經核
上開2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雖異,
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既均在於消滅阻卻強制執行程序,被上訴人因該訴訟所受之利益,即無不同,仍為單一,又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即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120,279元,則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120,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