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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簡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7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俊德
被 告 葉達融即麻荳與我寵物美容店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
被告
送達不合法,
爰
裁定於114年7月29日14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