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李武傳
謝豐丞
原 告 黃志祥
李宥鋐
原 告 蔡桂香
涂新正
沈碧余
石紋枝
黃國育
黃國書
胡慧珍
陳子双
陳翠英
李耀彰
吳檥宏
李富貴
訴訟代理人 李武傳
原 告 財團法人屏山文教基金會
原 告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宏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原 告 吳香吟
鍾雨柔
章文簡
楊月雲
訴訟代理人 李武傳
原 告 陳光隆
彭昀寬
林玉滿
端木榕
蘇張喜珠
陳龍木
黃泓濱
訴訟代理人 徐春珠
原 告 楊玉菓
李育儒
陳彥穎
劉柏諄
郭正賢
王蜀晴
訴訟代理人 李武傳
原 告 李素君
訴訟代理人 吳玉枝
原 告 林紋輝
郭芸安
李昀輯
呂明中
訴訟代理人 李武傳
原 告 沈俊言
王昱人即王杰之繼承人
辛明琇
楊榮裕
訴訟代理人 李武傳
被 告 王桂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訂同年月30日
宣判。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