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王巧容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受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785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執行,
惟因身體狀況就醫導致
異議無法如期提出,且因現金流出現狀況而未能償還貸款,因此聲請裁定准予供
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
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114年9月3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7日內具狀敘明聲請停止之法律依據,業已於同年9月10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並已發生送達效力,但聲請人逾期至今仍未表明請求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卷第31-37頁),難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