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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簡聲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王巧容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受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785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因身體狀況就醫導致異議無法如期提出,且因現金流出現狀況而未能償還貸款,因此聲請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114年9月3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7日內具狀敘明聲請停止之法律依據,業已於同年9月10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並已發生送達效力,但聲請人逾期至今仍未表明請求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卷第31-37頁),難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