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簡聲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張逢霖  


相  對  人  光陽多媒體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子橙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4萬5,628元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391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雄簡字第251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含後續改分)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相對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14年度司執字第133910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前,業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14年度雄補字第1771號),雙方間本票之債權債務數額尚有爭議,聲請人已遭扣押薪資新臺幣(下同)1萬9,113元,倘若繼續執行,勢必造成聲請人受有名譽及金錢損害甚鉅,為此,依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系爭執行程序,聲請人遭扣押薪資1萬9,113元,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薪資明細表為憑,並經本院調取本案訴訟(改分為114年度雄簡字第2513號)及系爭執行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係執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731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之主張是否有理由,尚須由本院調查審認,若逕為強制執行,恐將難以回復原狀,難謂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執行程序,核與首開規定相符,自屬有據。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本件執行程序可能招致之損害,應為延後取得票款本息即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8,142元【計算至相對人聲請本件執行程序前1日止,計算式如附表二】為使用、收益之不利益,當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其相當於利息之損失為當。參以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而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2個月、2年6個月,共計3年8個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合計本案訴訟審理終結期限約需4年,是本院以此預估相對人因停止本件執行程序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4萬5,628元【計算式:228,142元×4年×5%=45,628.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應以4萬5,628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1
113年9月6日
20萬元
113年9月6日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9月6日
114年7月23日
(321/365)
6%
2萬8,142.47元
小計
2萬8,142.47元
合計
22萬8,1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