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陳妤婕
相 對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
訴訟標的價額即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
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92元【按:參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2814號執行卷所附之民事強制執行
聲請狀。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自應依
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