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澤平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6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
更正為「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64號給付退休金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