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被 告 沐宏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䊅豐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沐宏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72,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