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呂秀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除去妨害及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姓名,且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移除設置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騎樓之障礙物(即店名為「鄉村冬粉鴨」之相關廚具設備等),以供行人通行,該騎樓不得再行設置任何障礙物或為商業活動。
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所占用騎樓之面積、公告現值或客觀價額,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起訴狀
所載「被告○○○」之姓名、
年籍資料,及被告占用騎樓之面積、被占用部分之客觀價額,併提出系爭房屋(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坐落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