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
本件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之範圍為被告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林哲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6,196元,及自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則依
上開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6日止(見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10,88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3,8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