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30號
原 告 焓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
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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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