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原 告 陳麗君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
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601號裁定之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裁定金額逾新臺幣(下同)84萬元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是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裁定金額扣除原告主張尚欠金額84萬元即156萬元(計算式:240萬元-84萬元=156萬元)及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之利息,核定為159萬4,8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