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34號
被 告 盛彥菁
㈠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彥菁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㈡再者,原告於
起訴狀記載未記載被告全部
年籍資料;又該等欠
缺可以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應將補正書狀
繕本連同證據一
併提供到院,以利送達,
逾期不補正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