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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吳憲俊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被      告  李旭昶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悅誠房地第A5棟第6樓住戶」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旭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