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
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提出黃慧霞之被
繼承人黃蔡玲美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二、補正
起訴狀所載「
被告黃**」之姓名、
年籍資料;如有黃慧霞、「被告黃**」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於書狀載明全部遺產為
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暨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到院。
三、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
惟原告主張之
債權額除本金17萬9,960元,尚應加計至起訴前即114年1月6日之利息及
違約金,原告應補正前開債權總額併陳報計算式。
四、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全部遺產(
不動產部分含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建物課稅現值,並載明不動產部分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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