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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提出黃慧霞之被繼承人黃蔡玲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二、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黃**」之姓名、年籍資料;如有黃慧霞、「被告黃**」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於書狀載明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
三、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原告主張之債權額除本金17萬9,960元,尚應加計至起訴前即114年1月6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應補正前開債權總額併陳報計算式。
四、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含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建物課稅現值,並載明不動產部分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項目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