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温家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嵩驛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828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