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9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1萬8,412元,及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0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上開說明及規定,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6日(見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止之利息,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2萬6,2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