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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補字第 1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鄭傑中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列各款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備程式;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修繕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21樓之6房屋(下稱甲房屋)浴室漏水,正下方原告所有同棟20樓之6房屋(下稱乙房屋)天花板層板受損部分,就下列事項認有補正必要:
 ㈠甲乙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乙房屋平面圖,並於其上標註漏位置。
 ㈢承上,應擇何種工法修復甲房屋至不漏水狀態?及以該特定工法修復所需費用若干(應補正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估價單)
三、上開欠缺均可以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