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文富
陳文憲
陳麗宇
陳美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40元。
惟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陳李金英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9萬0,137元,及各筆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則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5日止(見
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及違約金,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3萬9,12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640元,尚應補繳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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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09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