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62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侑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侑慧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597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4月30日寄存於被告
住所地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56,933元(含本金141,529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2,403.52元及
違約金3,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8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