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84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游碧娟等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提出張育明(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
起訴狀所載「被告張育明之所有繼承人」之姓名、
年籍資料;並應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暨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到院。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萬296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