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陳安東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又原告等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雄救字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