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1894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灝即木匠原木系統傢俱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8807號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