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雨樵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先前因
聲請本件之
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9,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