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076號
原 告 蔣碧月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原告所
溢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業經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具狀表明係就本院114年2月19日114年度司執字第1968號裁定提出異議,
而非並非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卷第105頁)。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已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00元,自有
溢繳情事,茲依原告之聲請,依法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