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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補字第 2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76號
原      告  蔣碧月  
訴訟代理人  吳松茂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張峰賓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溢繳第一審裁判新臺幣4,1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業經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具狀表明係就本院114年2月19日114年度司執字第1968號裁定提出異議,並非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卷第105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00元,自有溢繳情事,茲依原告之聲請,依法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用。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