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閎廉
洪緋凰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90元,
惟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
參照),而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
違約金。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足參。
㈠原告係以其為
被告即債務人陳閎廉之債權人地位,訴請撤銷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夫妻
贈與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洪緋凰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辦理之不動產移轉登記物權行為
予以塗銷。而據原告陳報鄰近系爭不動產之房地,於113年11月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510萬元,平均每坪單價為21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頁資料在卷
可佐。又系爭房屋建築總面積73.06平方公尺(經換算為22.1坪),亦有系爭房屋之建物謄本在卷
可考,經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合理交易價格應為4,641,000元(計算式:22.1×210,000=4,641,000)。
㈡而原告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及違約金(即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計至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之日即114年8月20日止之債權總額為265,7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依前引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比較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及請求撤銷標的價額,擇較低者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5,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190元後,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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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1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4分之1。 |
| |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權利範圍為全部。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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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8月10日起至114年8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201,162×(1+11/365)×15%= 31,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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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4月17日起至114年8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 | 24,795×(1+126/365)×12.99%= 4,333 |
| | | 自113年5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1.299%計算之違約金。 | 24,795×(184/365)×1.299%= 163 |
| | | 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598%計算之違約金。 | 24,795×(92/365)×1.299%=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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