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126號
原 告 藝術城堡管理委員會
被 告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