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17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鄒吉龍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445元(含本金405,223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5,099.16元及
違約金1,123.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