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奕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925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3萬9,730元,及其中42萬1,411元自113年12月19日(即起訴日前一日,見支付命令
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3萬9,7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