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36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秀英等間請求撤銷
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萬882元,
惟原告主張之
債權額除本金91萬882元,尚應加計至起訴前即114年9月18日之利息及
違約金,原告應補正前開債權總額併陳報計算式。
二、原告應補正被
繼承人全部遺產(
不動產部分含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建物課稅現值,並載明不動產部分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