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仁豪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又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漏未
臚列原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列載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含
繕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