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友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34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計息利率均 按週年利率5%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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