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3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家芬
曾奕絜
曾奕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家芬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90元。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定
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2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債權額除本金128,884元外,應加計相關利息及違約金,並與被告間就被
繼承人遺產所為分割協議標的之交易價額(系爭不動產依照時價登陸核定價額為1,320萬元),擇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具狀陳報,截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止(即114年9月26日),其對李家分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為538,917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額顯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前引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538,917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890元,尚應補繳5,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