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415號
原 告 全際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彰彬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2,416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