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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補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李易軒
被 告 蘇資閔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蘇資閔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77,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