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49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陶若楚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萬7,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
起訴狀所列被告姓名為「陶茗楚」,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
所載當事人為「陶若楚」不符,如有錯誤,併具狀向本院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含
繕本)到院,逾期不繳或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